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发展,实施巡游出租车数字化、智能化、网约化升级,助力“暖城出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对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巡网融合试点的意见》(内交发〔2023〕622号)等文件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对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巡网融合试点的意见》(内交发〔2023〕62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9〕8号)及《鄂尔多斯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鄂交发〔2023〕3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三条 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网出租汽车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申请从事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立安全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设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配备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三)有健全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四)合理确定线上订单抽成比例并对外公布;线上订单因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乘客受到损害的,平台必须积极履行赔偿责任;
(五)线上叫车页面应设置鄂尔多斯“暖城出行巡网出租汽车”勾选项。
第七条 申请从事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除提交《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网融合服务经营申请表;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
(四)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文本;
(五)具备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的相关承诺书,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承诺书,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方案和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平台公司与接入平台提供巡网融合营运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签订的营运协议模板;
(七)平台公司应建立完善派单机制,制定派单标准。按照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驾驶员投诉情况等,进行优先派单。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经营的批复。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于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申请作出批准的,应当在批复文件中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第十条 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平台提供巡网融合运营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我市正常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均可以接入巡网融合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已接入巡网融合服务平台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从接入之日起,如半年内该车的任何一个驾驶员有1次违规行为,应当自投诉之日起,半年内暂停该车在巡网融合服务平台接单;如半年内该车的任何一个驾驶员有2次违规行为,应当自第二次投诉之日起,一年内暂停该车在巡网融合服务平台接单。
违规行为指存在被查证属实的投诉记录或被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发现的违规记录。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巡网融合营运服务的车辆,应当由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五)相关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具备调度管理、车辆定位、动态监控、应急报警等功能装置的安装证明及接入平台的证明。
第十三条 我市注册且在岗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均可以从事巡网融合运输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巡网融合运输服务工作的驾驶员,应当由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主动向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服务监督卡复印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接单:
(1)半年内无举报投诉记录的;
(2)半年内无执法部门处罚记录的;
(3)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得分较高的;
(4)乘客服务评价较高的。
第十八条 通过网络预约方式乘车的,使用平台定价(即市场调节价)方式计费,不视为不使用计价器。通过巡游方式乘车的,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
第十九条 乘客通过巡游方式使用计价器打表计价的,巡网融合经营的平台不允许对相应的订单进行抽成。
第二十条 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获得批准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平台公司不得将我市巡网融合运营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二)建立24小时的线上投诉机制和线下投诉电话,并需对外公布;
(三)处理线上订单产生的所有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四)按照要求报送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相关资料;
(五)建立完善的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并向乘客公
开,保障乘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将符合提供巡网融合运输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的信息接入平台,每月定期清退不符合提供巡网融合运输服务条件的车辆及驾驶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