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巡游出租车经营行为的通告》(下称《通告》),旨在规范全市巡游出租车行业经营秩序,提高巡游出租车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便于广大乘客、巡游出租车从业人员、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通告》,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01
制定《通告》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制定。
02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违反《通告》中的“六个严禁”,有关部门具体如何实施处罚?
对违反“六个严禁”的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将从包括行政处罚、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质量信誉考核扣分和服务监督卡延期注册三个方面同时进行联合惩戒,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执行。
03
《通告》中“按规定从重处罚”是指什么?
《通告》中的“按规定从重处罚”是从两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出租车驾驶员进行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罚后将违法行为处理结果抄告相关部门,依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二十条,对驾驶员质量信誉考核进行扣分。
04
《通告》中“第一次学习培训,第二次延期注册”如何理解?
通过服务监督卡对巡游出租车驾驶员进行约束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视情节轻重,对违法违规驾驶员采取停运培训和延期注册两种管理措施,是行政处罚和质量信誉考核扣分外的另一种管理惩戒手段。
05
驾驶员违反《通告》后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首先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处理,处理结果抄告交通运输服务部门并对质量信誉考核进行扣分,同时根据违法行为严重性和违法次数,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培训考试,或者在一定时期对其服务监督卡延期注册,暂时取消其从业资格。
06
交通部门相关单位在规范过程中如何配合?
乘客的投诉举报、社会监督,或者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及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处理;不涉及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服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交通运输服务部门在对巡游出租车动态监控、年检年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将违法线索及时抄告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法律规定依据条款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