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俊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我市残疾人出租车营运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持有c2驾驶证的残疾人员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说明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历年来,凡是持有c2驾驶证的残疾人在我市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均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经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我单位从未因残疾人持c2驾驶证而不予受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申请和准入。
二、关于持有c5驾驶证人员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说明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c5代号驾驶证,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辆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我市目前出租汽车车型为c1准驾车型,无残疾人专用的c5准驾车型的出租汽车。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残疾人申请驾驶巡游出租汽车需遵循上述规定。
(联系人:孙康;联系电话:0477-8586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