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部门内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3-03-22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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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部门内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比例 | 完成时限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交通运输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出租汽车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 总体比例不低于10%,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严重失信、失信、警示、守信企业分别按80%、50%、10%和1%比例依次抽取。 | 9月底 |
2 | 交通运输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出租汽车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 总体比例不低于10%,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严重失信、失信、警示、守信企业分别按80%、50%、10%和1%比例依次抽取。 | 9月底 |
3 | 交通运输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出租汽车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 总体比例不低于10%,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严重失信、失信、警示、守信企业分别按80%、50%、10%和1%比例依次抽取。 | 9月底 |
4 | 交通运输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出租汽车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未按规定考核合格 | 总体比例不低于10%,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严重失信、失信、警示、守信企业分别按80%、50%、10%和1%比例依次抽取。 | 9月底 |
5 | 交通运输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道路运输企业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是否接入联网联控系统 ,是否按照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是否建立相关的制度,是否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以及职责等 | 总体比例不低于10%,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严重失信、失信、警示、守信企业分别按80%、50%、10%和1%比例依次抽取。 | 9月底 |
6 | 交通运输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规范经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 检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是否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是否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是否建立或者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是否低于90%;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是否有效履行监控职责。 | 总体比例不低于10%,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严重失信、失信、警示、守信企业分别按80%、50%、10%和1%比例依次抽取。 | 9月底 |
7 | 交通运输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规范经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检查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托运人是否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是否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20% | 9月底 |
8 | 交通运输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规范经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应尽职责。 | 20% | 9月底 |
9 | 交通运输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规范经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是否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20% | 9月底 |
10 | 交通运输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规范经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检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0% | 9月底 |
11 | 交通运输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规范经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20% | 9月底 |
12 | 交通运输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规范经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20% | 9月底 |
13 | 交通运输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规范经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如实记录。 | 20% | 9月底 |
14 | 交通运输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规范经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检查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20% | 9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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