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7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2-02-2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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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1日,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武穴某中学正在建设工地的入口处,有车辆漏撒污染物。执法队员立即联系工地负责人,向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现场污染路面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测量,污染面积4平方米。根据检查情况,执法队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完毕后,执法队员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执法队员听取了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建项目是学校的教师办公楼,今天刚刚平整场地,还未正式开工,路面污染物自己立即清除,因是初犯和危害结果较小,请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处罚结果: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后,执法队员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和贰佰元罚款的处罚。当事人于规定时间到武穴政务服务中心缴纳了罚款。